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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 辽宁省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科学、规范开展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辽宁省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目前起草单位已经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前    言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 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对燃煤电厂固定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的准备、采样位置与采样点的设置、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文件附录A、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辽宁省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对固定污染源低浓度废气监测的准备、采样位置与采样点的设置、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的监测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学研究部门及排污单位等开展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校验及抽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采用燃油、燃气、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燃料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相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监测,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T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11605   湿度测量方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04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煤电厂  coal-fired powerplant
指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 

低浓度排放  low concentrationemission

固定污染源采用超低排放技术路线后所能达到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3.3 

颗粒物  particulatematter

悬浮于排放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包括除尘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烟尘颗粒及烟 气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颗粒物。
3.4 
气态污染物  gaseouspollutant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
 3.5 

生产工况  productionconditions

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态。
 3.6 

等速采样  constant velocitysampling

将采样嘴平面正对排气气流,使进入采样嘴的气流速度与测定点的排气流速相等。 
3.7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dry exhaust in 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对于气态污染物,干排气为露点温度≤4℃时, 饱和水蒸汽所含水分的排气;对于颗粒物,干排气为经干燥剂干燥后的排气。
 3.8 
测定均值  averagevalue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最少30分钟,最多8小时)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 
4   监测准备 
4.1监测方案的制定 
4.1.1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了解产生固定污染源废气的工艺过程及环保设施的性能,根据环保设施的净化原理、主要技术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大致范围,结合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4.1.2   调查生产装置的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以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4.1.3   现场勘察污染源所处位置和数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及断面的形状、尺寸,废气输送管道周围的环境状况,废气的去向及排气筒高度等,以确定采样位置及采样点数量。
4.1.4根据监测目的、现场勘察和调查资料,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污染源概况、环保设施概况、监测目的、评价标准、监测项目、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监测方法、质量保证措施等。
4.2
监测条件的准备 
4.2.1   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监测前还应进行校准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2.2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生产装置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提供工况记录材料。
4.2.3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要求见5.3.1,保证监测 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
4.2.4   仪器设备需要的工作电源。
4.2.5   准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所需的化学试剂、标准气体、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和安全防护用品。
4.3工况记录要求 
4.3.1现场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相关装置的工况进行监督,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4.3.2实际生产负荷以发电量衡量或蒸发量衡量,通过对监测期间主要发电量或蒸发量的记录和调查统计,与相应设计指标的比对,核算生产设备的实际运行负荷和负荷率。同时记录燃煤和环保试剂的消耗量,不可在系统设计参数基础上刻意加大环保试剂用量,不可人为强化或提高环保设施投运数量和出力。4.3.3相关标准中对工况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根据相关文件和技术要求执行。
 5   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 
5.1采样位置 
5.1.1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 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不低于5m/s。
5.1.2现有污染源监测断面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5.1.1 的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 管段,设置在气流稳定的断面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阀门、变径管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5.1.3现有污染源因监测断面空间位置有限,监测孔的设置无法满足5.1.2的要求时,应 选择监测孔前直管段长度大于监测孔后直管段长度的断面,并在弯头、阀门、变径管处加装导流板,且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5.1.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5.1.1~5.1.3选取。
5.1.5手工采样点位应位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点下游,在满足采样点位设置要求、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
5.2采样孔 
5.2.1  在选定的测点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9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各测试断面上的采 样孔不使用时应有焖盖、管堵或管帽封闭,并确保测试时能顺利开启全部采样孔。
5.2.2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5.2.3   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5.3监测平台和爬梯
 5.3.1   监测平台要求 各采样断面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确保监测人员有足够的工作面积和设备可操作空 间。平台可操作面积不小于1.5m2,并设有不低于1.2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监测平台应设置在监测孔的正下方1.2~1.3m处,采样平台的宽度(平台外侧到烟道壁或排气筒外壁的距离)不小于 1.2m,监测平台地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铺装(孔径小于10mm×20mm)。若监测断面有多个监测孔且水平排列,则监测平台区域应涵盖所有监测孔;若监测断面有多个监测孔且竖直排列,则应设置多层监测平台。防护栏杆结构要求及扶手、中间栏杆、立柱、踢脚板等材料的要求参照GB4053。
5.3.2   监测爬梯要求 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确保安全通行。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宽度不小于0.9m。当监测 平台距地面高度小于2m时,可使用固定式钢直梯到达采样平台;当监测平台距地面高度≥2m时,基准面与采样平台之间必须设有固定式钢制斜梯(或Z字梯、旋梯或升降梯)。爬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大于45°,爬梯防护护栏高度不低于1.2m,爬梯梯级长度不小于900mm,宽度不小于200mm、高度不大于200mm,其他建设参数参照GB4053执行;当监测平台距地面高度≥20m 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未建设升降梯的,当监测平台距地面高度≥20m时,必须设有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装置。
5.3.3   其他要求
5.3.3.1监测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至少配备2 个16A插 座和2个10A插座,为监测设备提供足够的电力(不低于5000W),配备夜间照明设施;设置接地装置和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雨天气发生雷击。
5.3.3.2附近有造成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危险源的监测平台,应在监测平台相应位置设置防护装置。监测平台上方有坠落物体隐患时,应在监测平台上方 3m高处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GB/T8196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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