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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

为科学辨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等,制定本导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库、水闸工程运行危险源的辨识与风险评价。


责任主体

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承担运行管理职责的单位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管控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水闸,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管控的责任主体(以上统称管理单位)。

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和管理特点,科学、系统、全面地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导则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监督与检查。

该导则将危险源分为六个类别:


危险源分类

危险源辨识分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危险源的风险评价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不同级别的危险源由不同单位管控。


危险源分级

危险源应由在工程运行管理和(或)安全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及基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采用科学、有效及相适应的方法进行辨识,对其进行分类和分级,汇总制定危险源清单,并确定危险源名称、类别、级别、事故诱因、可能导致的事故等内容,必要时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全文如下: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


1  总  则


1.1  为科学辨识与评价水利水电工程运行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等,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水库、水闸工程运行危险源的辨识与风险评价。

1.3  水库、水闸工程运行危险源(以下简称危险源)是指在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水库、水闸工程运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健康严重损害、财产重大损失或环境严重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重大危险源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定义的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危险物品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4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导则。

1.5  水库、水闸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承担运行管理职责的单位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管控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水闸,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管控的责任主体(以上统称管理单位)。

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和管理特点,科学、系统、全面地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导则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监督与检查。

1.6  管理单位应组织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辨识范围、流程、方法、频次等,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编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应经管理单位运管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运管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先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1.7  管理单位应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至少每个季度开展1次(含汛前、汛后),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的状态及其风险的变化趋势,更新危险源及其风险等级。

1.8  管理单位应对危险源进行登记,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应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应按照规定同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9  管理单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增减危险源内容,按照本导则的方法判定风险。 

1.10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情况作为安全评价中运行管理评价的重要依据。


2  危险源类别、级别与风险等级

2.1  危险源分六个类别,分别为构(建)筑物类、金属结构类、设备设施类、作业活动类、管理类和环境类,各类的辨识与评价对象主要有:

2.1.1  构(建)筑物类(水库):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桥梁,坝基,近坝岸坡等。

构(建)筑物类(水闸):闸室段,上下游连接段,地基等。

2.1.2  金属结构类:闸门,启闭机械等。

2.1.3  设备设施类: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管理设施等。

2.1.4  作业活动类:作业活动等。

2.1.5  管理类:管理体系,运行管理等。

2.1.6  环境类:自然环境,工作环境等。

2.2  危险源辨识分两个级别,分别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

2.3  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2.3.1  重大风险:极其危险,由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管控,上级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管理单位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并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管控。

2.3.2  较大风险:高度危险,由管理单位分管运管或有关部门的领导组织管控,分管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监督。

2.3.3  一般风险:中度危险,由管理单位运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管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分管领导监督。

2.3.4  低风险:轻度危险,由管理单位有关部门或班组自行管控。


3  危险源辨识

3.1  危险源辨识是指对有可能产生危险的根源或状态进行分析,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包括辨识出危险源以及判定危险源类别与级别。

危险源辨识应考虑工程正常运行受到影响或工程结构受到破坏的可能性,以及相关人员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储存物质的危险特性、数量以及仓储条件,环境、设备的危险特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定。

3.2  危险源应由在工程运行管理和(或)安全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及基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采用科学、有效及相适应的方法进行辨识,对其进行分类和分级,汇总制定危险源清单,并确定危险源名称、类别、级别、事故诱因、可能导致的事故等内容,必要时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3.3  危险源辨识方法主要有直接判定法、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等。

3.4  危险源辨识应优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辨识的,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判定。当本工程出现符合《水库工程运行重大危险源清单》(附件2)、《水闸工程运行重大危险源清单》(附件3)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危险源。

3.5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发布(修订)后,或构(建)筑物、金属结构、设备设施、作业活动、管理、环境等相关要素发生变化后,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辨识。 


4  危险源风险评价

4.1  危险源风险评价是对危险源在一定触发因素作用下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进行调查、分析、论证等,以判断危险源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4.2  危险源风险评价方法主要有直接评定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风险矩阵法(LS法)等。

4.3  对于重大危险源,其风险等级应直接评定为重大风险;对于一般危险源,其风险等级应结合实际选取适当的评价方法确定。

4.4  对于工程维修养护等作业活动或工程管理范围内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一般危险源,评价方法推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

4.5  对于可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导致工程破坏的一般危险源,应由管理单位不同管理层级以及多个相关部门的人员共同进行风险评价,评价方法推荐采用风险矩阵法(LS法),见附件4《一般危险源风险评价方法—风险矩阵法(LS法)》。

4.6  一般危险源的L、E、C值(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或L、S值(风险矩阵法)参考取值范围及风险等级范围见《水库工程运行一般危险源风险评价赋分表(指南)》(附件5)和《水闸工程运行一般危险源风险评价赋分表(指南)》(附件6)。


5  附  则

5.1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水利安全、企业安环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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