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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29” 施工破坏电缆事故报告

2020  4  29 日,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石 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独立配套配合考古勘探项目

(一期),文物勘探前挖掘破碎建筑基础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 施工破坏 10KV 电缆事故,造成周边 4500 户居民用户停电。该起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8 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 办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区领导指示,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等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执法局、鲁谷街道办 事处组成“石景山区政府“4·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并在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下,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 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独立配套配合考古勘 探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配套配合考古勘探项目”),位于石 景山衙门口地区。建设单位为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石泰集团”),施工单位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中勘公

2020  3  27 日,石泰集团向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申报开展 建设项目考古调查勘探工作。4  8 日,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相关 人员实地考察项目现场,明确表示项目现场依然存在地表建筑基 础、建筑垃圾、渣土、硬化地面和大量堆积物,不符合开展考古 勘探的基本条件,无法受理石泰集团的考古勘探申请。

为了符合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考古勘探的受理条件,需要将项 目现场的地表建筑基础、硬化地面全部清除,露出原始黄土层。 2020  4  28 日,石泰集团与中联勘公司签订了配套配合考古 勘探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配套配合考古勘探项目;工程地 点:北京市石景山衙门口地区;工程内容:1615-710、1616-640、 1616-639、1615-709、煤制气厂东路等地块清表、破碎硬化路面 等作业。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0  4  29 日,竣工日期为 2020

 10  27 日。

(二)受损电缆情况 该电缆名称为重热一、二路电缆,电缆型号为 YJV22-3×

240mm2,埋深约 1.6m,材质为交联聚乙烯,敷设方式为隧道、


 

 

管井、直埋混合敷设,海泡石管材穿管,水泥包封保护,管井深 2.2 米,直径(宽)2 米,涉事项目区域内管井长度共 300 米。

(三)事故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48 万元(主要 为破损电缆管线抢修及电费损失费用,相关费用情况由国网北京 丰台供电公司提供)。

(四)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石泰集团,法定代表人刘长余,住所位于北京 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10 号楼 2  205 房间,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093089824Q,公司自 2014  3  4 日成立,注册资本:260000 万元,经营范围:项 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专业 分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

2.施工单位:中联勘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庆峰,住所位于北 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 12  8208 室,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21330752,公司自 2010

 9  2 日成立,注册资本:3376 万元,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测绘服务等。该公司拥有地基基础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钢结构 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  4  29 日上午 7  35 分左右,中联勘公司在石景


 

 

山衙门口地区配套配合考古勘探项目进行文物勘探前清表、破碎 硬化路面、挖掘破碎建筑基础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尹长胜(操 作证号:1919jX03WJD07029)操作小松 PC300-8 挖掘机对地块内 建筑基础进行挖掘破碎,不慎将重热一、二路 10kV 电缆及排管 破坏,造成周边 4500 户居民用户停电,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发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鲁谷街道办事处、 丰台供电公司、石景山供电公司、石泰集团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 开展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发电车进行现场发电,电力 部门立即进行抢修。4  29  12 时许现场抢修完毕,周边居民 用户陆续恢复正常用电。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 明了此次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破碎建筑基础作业,将重热一、 二双路 10kV 电缆及排管破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石泰集团未对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在签订的安 全管理协议中明确管理职责。未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未指定专人到现场监督 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施工单位盲目使用挖掘机作业的事故隐 患。


 

 

2.石泰集团未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作业区域地下管线资料, 致使施工单位在未掌握地下管线资料的情况下进行挖掘作业,为 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

3.中联勘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按要求制定作业方 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向作业人员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致使作业人员不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盲目使 用挖掘机作业。

4.中联勘公司在未掌握作业区域地下管线资料的情况下,未 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在电力电缆线路保 护区内进行挖掘作业。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盲目使用机械作业破坏电缆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 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 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周云,石泰集团前期部经理,负责配合考古勘探项目前期 工作。未对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在签订的安全管理协 议中明确管理职责,未指定专人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建 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对直接责任人员周云的违法行为依法 给予 0.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石泰集团在配套配合考古勘探项目作业过程中,未对施工 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在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管理职 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 定,建议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对石泰集团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 4.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石泰集团按照公司内部相关 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至区应急局备 案。

3.中联勘公司在配套配合考古勘探项目作业过程中,未向作 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二十四条,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中联勘公司的违法行 为依法给予 4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成中联勘公司按照公 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至 区应急局备案。


 

 

4.中联勘公司盲目进行挖掘破碎建筑基础作业,致使重热一、 二双路 10kV 电缆及排管破坏造成停电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电力设施保 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城管执法局指导鲁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队对中联勘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5.区住房城市建设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对中联勘公司 在石景山区承揽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 督促中联勘公司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类似情 况不再发生。区城管执法局敦促中联勘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制定整改措施;敦促中联勘公司主动与丰台供电公司对接,由电 力部门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指导施工作业;将中联勘公司纳入重点 检查施工单位,对其文物勘探施工行为进行高频次检查;敦促石 泰集团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施工全过程现场进行 监督。

五、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中联勘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与 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加强对接,确保管线资料交底到位,针 对地下管线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保护方案,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 施;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现场值守,实施“旁站式” 管理,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2.石泰集团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同施工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情况,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 施工单位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管理,大力宣传落实地下管 线安全防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 通系统,及时监督工程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沟通配合情况。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要指导、 督促有关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管线安全防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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