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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 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5日16时9分46秒,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基建期间,措施井井口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现已确认死亡),10人受伤(含井下受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4723万元。

事故发生后,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孙春兰、刘鹤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也相继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对事故救援处置工作高度重视,黄明书记、付建华副部长等领导进行现场视频调度,听取辽宁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工作汇报,对事故救援处置提出明确要求,连夜派出事故督导组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辽宁省陈求发书记、唐一军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唐一军省长带领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及善后工作。本溪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于6月6日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安瑞霓局长、省公安厅咸金奎副厅长任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纪委监察委、省公安厅、省总工会、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研判监控视频、分析遇难人员尸检报告、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爆破单位

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俊同,单位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岗东街。具有二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资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27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和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包括雷管、炸药,汽油、柴油运输等,有效期至2022年1月25日。负责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公司”)思山岭铁矿措施井的爆破作业。

(二)施工单位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成立于2003年5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安钢,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创誉街21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有效期至2020年7月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1日,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8日。

(三)建设单位

龙新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是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建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丛革臣,注册地址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思山岭一组,注册资本28亿元,经营范围为铁矿产品、铁矿采选等。负责思山岭铁矿的开发与建设工程。

2014年10月14日,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4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7日取得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龙重工集团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工业〔2015〕191号);2015年6月16日通过了原国家安监总局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取得了《建龙重工集团龙新矿业思山岭铁矿采选工程(一期1500万t/a)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许可意见书》(安监总非煤项目审字〔2015〕5号),建设项目法定手续齐全,各种证件均在有效期限内。

龙新公司隶属于华夏建龙公司,华夏建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占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五号楼。营业期限至2033年9月18日。

二、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实施情况

(一)建设项目

龙新公司思山岭铁矿于2012年7月18日开始探矿井(后改为措施井)工程施工;2013年11月6日,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复同意,实施“双超”实验井工程建设;2015年6月16日通过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转入建设项目基建施工。2015年8月27日停工,2017年9月13日恢复施工。2018年4月12日措施井竣工,2018年5月18日,转入平巷施工。

(二)合同签订

1.总承包合同。2012年5月21日,龙新公司与华煤集团签订《思山岭铁矿SJ2(措施井)工程总承包合同》。2018年5月18日,龙新公司与华煤集团针对措施井平巷工程重新签订《思山岭铁矿平巷工程一标段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措施井-960中段、-1010中段平巷工程、硐室工程、采切工程的掘进支护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18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18日。

2.爆破协议。2014年,华煤集团(甲方)与同鑫公司(乙方)签订《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协议书》,有效期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清退等“一体化”有偿爆破作业服务,经业主方龙新公司审查同意。后于2017年12月12日双方又重新签订《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协议书》,内容不变,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

3.三方《爆破工程服务合同》。2012年8月9日,龙新公司、华煤集团、同鑫公司三方协商一致,订立《爆破工程服务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同鑫公司)必须达到每天24小时的运输能力,现场炸药运输车不少于1辆,每个井口均需要安排专人进行炸药的发放和管理,准时将民用爆炸物品运到爆破作业点。民用爆炸物品由乙方购买并统一管理,包括爆破现场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回收、运输和临时存储,乙方严格执行火工材料领用制度,当天用不完必须及时回库,如发现乙方在保存及运输中爆炸物品丢失,将追究乙方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罚款,甲方(龙新公司)丙方(华煤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2016年12月31日,续签《爆破工程服务合同》,内容不变,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三)爆破实施情况

2012年龙新公司思山岭铁矿井建工程开工以来,井下爆破作业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和《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协议书》约定的由同鑫公司实施“一体化”有偿爆破作业。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及井下爆破作业一直由华煤集团实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5日13时30分,爆破作业单位同鑫公司从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高程村民用爆炸物品库房领取23箱乳化炸药(522公斤)、385发导爆管雷管。该公司驾驶员何峰驾驶辽E18189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押运员霍长志(具有押运员和保管员资格证)随车押运,于15时15分运送至位于南芬区思山岭办事处思山岭村的龙新公司措施井井口。到达现场后,霍长志先后找到华煤集团现场负责人王同福(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爆破员高永生(具有同鑫公司爆破员资格证)、爆破员南成龙(具有同鑫公司爆破员资格证)和安全员张国才(具有同鑫公司安全员资格证)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16时03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停靠在措施井井口主提升吊桶附近,在现场未设置警戒线、未将无关人员清出现场的情况下,张国才喊来华煤集团员工穆凤维、李长虎、李国新3人(均无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将14箱炸药(336公斤)先后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搬运装入吊桶内,至16时06分,搬运结束。

16时06分至16时07分,开始向井下转运炸药,提升吊桶、打开井盖门、下放吊桶、关闭井盖门,按照同鑫公司要求,霍长志用手机录制了吊桶入井的视频。16时08分18秒,霍长志把250发导爆管雷管交给张国才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驶离。王同福给华煤集团工人宋明远(无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打电话让他来领取雷管,此时,张国才将250发雷管分成3袋,将其中2袋分别交给华煤集团接班的井下工人孙殿波和李贵民(均无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准备带入井下,将另1袋(50发)交给宋明远,宋明远将雷管放到井口东北角的工具间存放,然后回到副提升信号室给井下-1010米中段的掘进人员打电话,让他们准备接收主提吊桶中的3箱炸药(其余11箱张国才安排由-960米中段作业人员接收),然后去卫生间。

16时08分42秒,张国才让华煤集团的主提升信号工董佳花给主提升操作室发信号,让华煤集团的主提升操作工王金娥提升正在下降的主提升吊桶。王金娥按信号指示将装有炸药的主提升吊桶提升到井口,停落在井盖门上。

16时09分43秒,孙殿波手提1袋雷管走到主提吊桶旁边,李贵民手提1袋雷管紧随其后,孙殿波将雷管抛入装有14箱炸药的吊桶内,随即做出欲爬上吊桶动作。

16时09分46秒,雷管爆炸,引爆吊桶内的336公斤乳化炸药。爆炸产生的强烈冲击波,使事故现场井口附近地面方圆约150米范围内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同程度损毁,吊桶瞬间被击碎,夹带金属碎片的冲击波将井筒内多条钢丝绳、电缆切断,副提升吊桶连带钢丝绳、电缆向井下坠落。造成井口地面12人死亡,9人受伤;井下-480米中段6人,-960米中段5人,-1010米中段12人,共计23人被困,经全力救援全部获救生还,其中1人受轻伤;井筒-1010米处的吊盘被砸落至井底,吊盘上2名作业人员失踪(现已确认死亡)。

四、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6月5日16时12分,龙新公司副总经理边振辉向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

16时13分,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向南芬区委书记张健、区长尹红炜报告。

16时30分,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向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7时28分,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急办王健电话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考核处王博报告:本溪市南芬区一辆给矿山运送炸药的车辆发生爆炸,事故单位名称、有无人员伤亡等情况均不详。

17时31分至18时22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考核处王博分别3次电话调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事故情况,均回复正赶往事故现场,具体情况不详。

18时28分,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王健书面微信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考核处王博报告。

18时34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正式向国家应急管理部报告。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一军立即率领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研究抢险救援方案,同时调动沈煤集团、抚顺红透山矿、华冶集团、本溪市矿山救护队等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公安、消防、安监、医疗等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在研究确定利用主提升吊桶实施救援方案后,立即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经过现场救援人员的共同努力,6月5日23时04分,高压电抢修完成,开始向井下通风;6月6日2时16分,主提升系统修复;4时02分,井口障碍物清理完毕;4时40分,2名搜救人员乘坐主提升吊桶入井搜救被困人员;5时20分,井下第一批6名受困人员成功升井;截至7时25分,经过近15个小时的抢险救援,受困井下并保持联系的23名工人全部安全升井。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思山岭项目部措施井地面井口处,准备用主提升吊桶向井下转运炸药时,华煤集团接班工人孙殿波将一塑料袋雷管扔进装有炸药的吊桶内,雷管与吊桶内壁发生碰撞,产生的机械能超过了雷管的机械感度,导致雷管爆炸,进而引发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同鑫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人员岗位职责不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相关规定和签订的《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协议书》实施“一体化”爆破作业服务,爆破作业过程管理混乱。一是违反规定在上下班和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未在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导致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现场人员聚集,现场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二是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将雷管和炸药,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而违规用塑料袋装雷管运输。三是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起爆体、起爆药包没有由爆破员携带、运送,没有遵守“装卸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的规定。四是同鑫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实施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私自约定由同鑫公司负责将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井口,向井下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作业由华煤集团实施,致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失控,导致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华煤集团人员接触和私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现象发生。五是伪造身份,骗取合法资质。同鑫公司与华煤集团私自约定,将华煤集团员工高永生、南成龙和门长军3人以同鑫公司名义考取爆破员资格证,张国才考取爆破安全员资格证,上述4名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注册在同鑫公司,实际上同鑫公司未对其进行管理。

2.华煤集团对思山岭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特别是对爆破作业过程非法违法行为纵容、放任。一是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赵廷海只是名义经理,实际并未对该项目实施管理,现场实际负责人付天会没有相应资质。二是明知本单位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组织非爆破作业人员搬运和携带民用爆炸物品、雷管与炸药混装运输、野蛮装卸和井下爆破作业。三是爆破作业后,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导致现场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发现炸药70.5公斤、雷管167发(含当天运送的39发)。四是伪造身份,骗取合法资质。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指派高永生、南成龙和门长军3人以同鑫公司名义考取爆破员资格证,张国才考取爆破安全员资格证,上述4名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注册在同鑫公司,实际上是华煤集团的员工,只负责以爆破作业人员的身份签字领取炸药。

3.龙新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不明确,安全处及部门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一是在井建用爆破材料及服务采购招标过程中,违规约定爆破施工由华煤集团项目部组织实施,华煤集团项目部爆破人员资质放入同鑫公司管理。二是龙新公司作为建设项目发包单位对思山岭建设项目以包代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尤其是炸药运输、爆破作业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4.华夏建龙公司对龙新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安环部只负责政策宣传和技术服务,没有对下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指派相关人员对龙新公司进行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由龙新公司全权管理,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5.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公司思山岭项目部长期以来违法爆破作业行为,对相关单位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的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6.本溪市公安局对爆破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及其相关人员资质审查不到位,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公司思山岭项目部长期以来违法爆破作业行为;对南芬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及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监督、指导南芬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不力。

7.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履行职责不力,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8.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9.南芬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10.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任落实监督不到位,对南芬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引发的炸药爆炸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共3人)

1)孙殿波,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工人。没有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违规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同福,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安全副经理,没有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违章指挥,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张国才,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没有爆破员资质,违规实施爆破作业,违章指挥,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6人)

4)孟俊同,群众,同鑫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龙新公司、华煤集团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签订《爆破工程服务合同》,违法以本公司的名义为华煤公司人员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已于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霍春成,群众,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经理,负责爆破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在明知龙新公司、华煤集团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允许华煤集团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李巨彬,群众,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炸药库主任,负责炸药库和爆破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违法以本公司的名义为华煤集团人员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付天会,群众,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在本溪龙新公司思山岭铁矿措施井施工过程中,非法组织爆破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19日被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张宗,群众,龙新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明知华煤集团没有爆破作业资质,违规约定爆破作业由华煤集团项目部实施,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9)丛革臣,群众,龙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华煤集团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执行爆破作业由华煤集团项目部实施至案发,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2018年7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共6人)

10)霍长志,群众,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押运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1)南成龙,群众,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技术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2)高永生,群众,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3)李欣欣,群众,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押运员兼炸药库保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4)孟宪菊,群众,同鑫公司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5)王波,群众,原龙新公司供销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本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4.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21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6)高宝玉,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崔玉龙,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免去治安大队长职务。

18)陈国平,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岭派出所民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袁磊,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岭派出所副所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赵平,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思山岭派出所所长,负责思山岭派出所全面工作。对思山岭派出所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黄士忠,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对南芬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同鑫公司、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实施爆破作业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孟炜轩,群众,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督管理一科科员(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赵井泉,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督管理一科科长(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孙科,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领导(事业编制),代管监督管理一科。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发现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挂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关绍安,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负责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全面工作。对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李贵华,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政府副区长、南芬区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南芬区公安分局全面工作。对南芬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思山岭派出所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27)彭志超,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8)尹红炜,中共党员,本溪市南芬区政府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作为南芬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张健,中共党员,中共本溪市南芬区委书记,负责南芬区委全面工作。作为南芬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王玉霖,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负责治安支队全面工作。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监督、指导南芬区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1)张昕,中共党员,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支队、南芬区公安分局。对分管部门未有效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2)朴圣勇,中共党员,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督促、指导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作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高飞,中共党员,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负责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全面工作。对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督促、指导南芬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作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4)于庆伟,中共党员,本溪市政府副市长,分管本溪市安全生产工作。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5)王会奇,中共党员,本溪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负责本溪市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公安相关职能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6)田树槐,中共党员,本溪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负责本溪市政府全面工作,本溪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5.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6人)

37)安钢,华煤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8)倪怀有,华煤集团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9)陈长军,华煤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思山岭项目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华煤集团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40)赵廷海,华煤集团第二事业部总工程师、本溪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思山岭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对思山岭项目部进行督促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编号:吉122111302612)。

41)边振辉,龙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龙新公司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42)张涛,龙新公司安全处处长。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未能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龙新公司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同鑫公司作为爆破作业的实施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协议书》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辽宁省公安厅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华煤集团作为施工单位对承建的思山岭项目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组织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分别依法暂扣华煤集团建筑施工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3.龙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外包工程的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和爆破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4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责令思山岭铁矿采选工程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待隐患全部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4.华夏建龙公司作为建设项目投资单位,对所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建议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5.鉴于“6·5”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南芬区政府向本溪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鉴于“6·5”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本溪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等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强化企业全员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技能和水平;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四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二)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要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运输、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一是严格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执行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破作业交给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二是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警戒、运送雷管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得将雷管和炸药同时运送,确保运输过程安全。三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四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五是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管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三)强化施工单位作业的管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依法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施工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二是要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三是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实施爆破作业。四是要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五是要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六是要接受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管理。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对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同时作业的,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是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施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四是要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破作业发包给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五)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一是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清退及爆破作业等全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井下爆破作业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履行法定职责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三是对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爆破、清退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如实填写《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实行闭环管理。四是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清退、流向等的监控管理,坚决打击民用爆炸物品的失控和私藏现象。五是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审查、考核发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六是要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检查登记制度,并在井口设立必要的视频监控或自动拍照设施,如实记录出入井人员和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六)强化对基建矿山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建矿山建设项目和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一是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建设项目、坑探工程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三是及时掌握辖区内各基建矿山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建立监管档案,对建设单位以包代管,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四是合理划分监管范围。要依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合理划分市县乡三级安全监管范围,对高危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应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

(七)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6·5”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领导,配齐、配足安全监管人员,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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