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环境, 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
——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
——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
——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