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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浓度未达到行动水平,是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行动水平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水平,也称为管理水平(administration level)或管理浓度(administration concentration)。化学有害因素的行动水平,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今日话题,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未达行动水平,是否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最近有人拿出来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其中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表来说,作业场所浓度低于行动水平不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对于噪声争议较小,根据《职业卫生名词术语》噪声作业:“指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A)的作业”。等效声级低于80dB(A),属于非噪声作业,可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化学危害因素,这里将从法规及病理两个层面给大家解释这个问题。

法规层面:

GBZ2.1仅职业接触限值部分为强制内容,其管理措施方面为推荐性。职业健康体检纲领性文件主要为《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技术规范》其中具体要求为:

4.4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4.1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本标准将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4.4.2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a)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

 b)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

 c)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4.3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只有急性毒性作用的以及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但有确定的职业禁忌证的,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

4.4.4如需对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内容包括:

 a)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b)有文献资料,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c)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d)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

 e)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f)健康检查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

 g)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4.4.5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5.1  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病理层面:

职业接触限值的建立是基于身体的某一个健康损害指标。比如苯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基于外周血白细胞损伤,甲苯与二甲苯基于其对中枢神经系统。刺激性气体比如酸碱往往基于其刺激性。有害因素损害健康是多方面的,也就是说是多器官多系统的,最后可能导致死亡。职业接触限值的合格与否只是说这个危害因素对基于的靶危害是比较安全的,但不能说明它不会造成其他损害。

经完整皮肤能进入体内,与空气浓度无关。

1GBZ 2.1 中标有“皮”的物质,可以通过皮肤进入体内。

2、如果这个物质既有一定的水溶性也有一定的脂溶性,就可以通过皮肤进入体内。

 

过敏性有害因素,与空气浓度无关。

3、霉孢、菌孢或其他蛋白质有机粉尘后,可以导致过敏性肺炎。

4、三氯乙烯即使极低浓度也可能会引起药疹样皮炎,脏器受损导致死亡。

5、哮喘-6.6有机粉尘+5.35甲醛+5.56酸雾或酸酐+5.57 [a)异氰酸酯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亚甲基二异氰酸酯MDI16亚己基二异氰酸酯HDI、萘二异氰酸酯NDI等;  b)苯酐类:邻苯二甲酸酐PA124苯三酸酐TM A、四氯苯二酸酐TCP A)等;c)多胺固化剂:乙烯二胺EDA、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等;d)铂复合盐;e)剑麻;f)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中的含6-基青霉烷酸(6-APA)结构的青霉素类和含7-氨基头孢霉烷酸(7-ACA)结构的头孢菌素类;g)甲醛(Formaldehyde);h)过硫酸盐: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等]+ 5.44二异氰酸甲苯酯-GBZ 57

 

C、职业性皮肤病,与空气浓度无关。 

6、接触性皮炎-5.5铍及其无机化台物+5.29联苯胺+5.56酸雾或酸酐。

7、光接触性皮炎-GBZ 188-2014 无(GBZ 21A.1列出了25种物质:对氨基苯甲酸、秘鲁香脂、硫双二氯酚、甲醛等)- GBZ 21

8、黑变病-GBZ 188-2014 无(煤焦油、石油及其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GBZ 22

9、痤疮--GBZ 188-2014 无(接触焦油(或原油)、沥青及高沸点馏分的矿物油(如柴油、机油及各种润滑油;多氯苯、多氯萘、多氯酚、某些溴代芳烃及聚氯乙烯热解物)-GBZ 55

10、溃疡-5.5铍及其无机化台物+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GBZ62

11、化学性皮肤灼伤-5.30氯气+5.31二氧化硫+5.32氮氧化物+5.33+5.36一甲胺+5.52硫酸二甲酯+5.56酸雾或酸酐-GBZ 51

12、白斑-GBZ188-2014 -尚无诊断标准。

 

D、职业性肿瘤,与空气浓度无关。

职业性肿瘤被认为与剂量没多大关系的,即使极低极低浓度也可能会诱发肿瘤。

13.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6.3石棉粉尘- GBZ 94

14.联苯胺所致膀胱癌-5.29联苯胺- GBZ 94

15.苯所致白血病- 5.19-GBZ 94

16.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4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GBZ 94

17.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5.9- GBZ 94

18.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5.39氯乙烯- GBZ 94

19.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5.58焦炉逸散物- GBZ94+ GBZ 18

20.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GBZ94

21.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GBZ188-2014-尚无诊断标准

22.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GBZ 188-2014-尚无诊断标准

23.β-萘胺所致膀胱癌- GBZ188-2014-尚无诊断标准

 

E、其他职业病,也与空气浓度无关。

24.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GBZ188-2014-GBZ 82

25.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GBZ 188-2014-尚无诊断标准 

 

F、其他情况

26、检测风险带来的误差。比如检测代表性差。

27、职业接触限值本身带来的风险。限值并不是安全的,它来源于动物试验与职业卫生工作实践,来源于对它们毒作用的认识。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29、人群敏感性。有些人因为性别年龄、基因差异、或者生理身体的状况、罹患疾病可能对绝大多数人安全的环境,也可能罹患职业病。

30、联合作用。有很多危害因素如果同时作用于一个靶器官,或者同一个功能同一个系统,有时候即使其他情况,也可能存在联合作用,增强有害作用。


总结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低并不能代表不会诱发职业病,所以即使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低于行动水平,也应该根据法规要求为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来源:职业健康指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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