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陶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自己离职后患职业病的问题,希望晚报帮忙解答心中的疑惑。
事件回放
陶先生说,2011年8月,他进入我市某化工厂工作,负责化学药剂的配制工作。该化学药剂是新型药剂,陶先生感觉工作很累,心理压力大。于是在2017年11月合同期满后,没有和化工厂续约。离开化工厂后,陶先生随即开始寻找其他工作,在一次找工作过程中,突然感觉胸闷并当场晕倒。12月,经医院诊断,陶先生的症状为其在化工厂配制的药剂辐射所致,并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陶先生找到化工厂,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拒绝。
双方说法
陶先生觉得自己虽然已经离职,但工伤是在工厂造成的这是事实,所以工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化工厂认为,陶先生已经离职,发病时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应再承担陶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答复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职业病的形成具有连续性、缓慢性,其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不能因为发现得晚就剥夺了职业病患者的工伤权益。根据医院诊断证明,陶先生的病是其在化工厂配制的药剂辐射所致。其次,陶先生离开化工厂后,没有再从事其他工作,是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患职业病。最后,陶先生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尚未超过一年。因此,化工厂应承担陶先生的工伤责任。
相关链接: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