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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死亡,补缴工伤保险有用吗?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蔡晓素) 缴纳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呵护。按照法律规定,用工方都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有的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致死或致伤后,想通过补缴工伤保险转嫁风险,到底可不可行呢?本期邀请了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李玉琼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解读。

员工工伤死亡 公司补缴工伤险

小任是广州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缴纳入职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后来,小任离职。离职后,小任又重新入职,公司与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未再缴纳社保。

2015年8月,小任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公司立刻为小任补缴了重新入职期间的社保本金及滞纳金,并成功扣款入库。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任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2016年1月,小任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关于小任的工伤保险待遇。白云区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小任在发生工伤死亡时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作出不予支付小任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小任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发生工伤后可以补缴保险费用,社保中心不支付待遇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社保中心上诉:社会保险基金的“守护人”,绝不容许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嫁至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二审法院:人死后就不能补缴,公司需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任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员工发生工伤致死,小任已经不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职工,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亦随之丧失。因此,员工发生工伤致死后,用人单位无法通过补缴工伤保险转嫁风险,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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