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药制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 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